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强强,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东安庄乡西安庄四村26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州市耐戈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东安庄乡西安庄四村。
法定代表人:裴强强,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电华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强强、深州市耐戈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耐戈尔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主张:
中电华强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裴强强窃取(非法复制)中电华强公司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管子对接氩弧焊机(直管机)PLC控制程序(简称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中电华强公司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中电华强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确认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裴强强、耐戈尔公司未作答辩。
中电华强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给部门同事的一封信》电子邮件打印件和中电华强公司出具的《说明》,拟证明裴强强在中电华强公司工作期间属于安装调试部门,其本身并不直接掌握涉案技术秘密,而是能够利用工作便利接触、窃取(非法复制)中电华强公司涉案技术秘密。裴强强、耐戈尔公司对该二份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电子邮件打印件内容是劝导安装调试分部工作人员改善与客户沟通方式,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上述《说明》是中电华强公司单方制作提供,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其关于裴强强工作职责的说明属实,也只能证明裴强强曾担任助理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师,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因此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案件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以及一审开庭前都可以依法予以审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中电华强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发现2017年9月以来耐戈尔公司在为其他公司提供的蛇形管生产线中使用了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似的PLC控制程序。裴强强在中电华强公司工作期间曾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其违反保密协议,未经中电华强公司许可,非法复制涉案技术秘密并通过耐戈尔公司利用篡改后的PLC控制程序开展与中电华强公司相同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中电华强公司以被诉侵权的复制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发生在该公司所在的北京市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但是中电华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裴强强曾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其在上诉状中也承认裴强强本身并不直接掌握涉案技术秘密,且裴强强、耐戈尔公司也否认存在侵权事实,因此中电华强公司的证据内容无法形成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该公司以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为由请求原审法院管辖缺乏依据。裴强强、耐戈尔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电华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