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工业大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经济开发区云麻路2号。
法定代表人:浦仕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办事处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隋启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希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街乡新街村委会大地村。
法定代表人:刘华春。
案件概述:
上诉人云南工业大麻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云南希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云0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工业大麻股份有限公司称因其自身原因,于2020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云南工业大麻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云南工业大麻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2019)云0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16元,减半收取25108元,由云南工业大麻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黄文美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