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6号松湖华科产业孵化园2栋311-317室。

法定代表人:吴细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18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盖华,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发,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学凯,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周伟、郭盖华、陈志发、闫学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减半收取170900元,由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