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双虎,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天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鲁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明,该公司职员。
案件概述:
上诉人冯双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风控工程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主张:
冯双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第一、上诉人披露使用的技术信息实质上是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应属侵害商业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下级案由,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尽管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出现技术秘密一词,但不当然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技术秘密”一词完全等同。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风控工程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本案中,风控工程公司主张冯双虎在离职后两次在信息网络平台披露其使用掌握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且经风控工程公司采取保密措施,风控工程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风控工程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管辖北京市辖区内技术秘密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冯双虎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长 唐小妹
审 判 长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文思
书 记 员 薛伟聪
裁判附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管辖北京市辖区内技术秘密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