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中丹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上坭村广珠路30号A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友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裕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德禺康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上坭村广珠公路侧。
法定代表人:周番能,该公司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广州市中丹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丹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裕军、广州市德禺康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禺康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丹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春歌,周裕军及其与德禺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丹育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周裕军及德禺康公司表示同意。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丹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周裕军及德禺康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中丹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广州市中丹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广州市中丹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云
书记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