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华,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桐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新科技工业园规划南边B小区2号地(F2)。
法定代表人:欧阳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桐立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朝阳路南十四街1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伟。
原审被告:潘国鹏,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概述:
上诉人唐文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桐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立建材公司,2019年9月9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佛山市桐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佛山市桐立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立粘胶公司)、原审被告潘国鹏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主张:
唐文华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73知民初681号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唐文华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邵阳县,因此本案应当由唐文华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长沙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属于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的技术秘密案件,应当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桐立建材公司、桐立粘胶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潘国鹏未作陈述。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桐立建材公司、桐立粘胶公司以唐文华、潘国鹏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并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唐文华、潘国鹏涉嫌侵害桐立建材公司、桐立粘胶公司的技术秘密。本案被告之一潘国鹏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根据前述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法院进行管辖并无不当。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唐文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