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游够天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路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一期3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贺振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静萍,女,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9号腾邦集团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史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1单元10层1004号。
负责人:曾静萍。
案件概述:
上诉人北京游够天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静萍、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游公司)、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喜游成都分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94381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主张:
游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京0105民初9438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第一,本案部分侵权行为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第二,被上诉人曾静萍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第三,深圳市福田区既非侵权结果发生地、也非主要侵权行为地,本案如移送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将不利于查明案情。曾静萍、喜游公司、喜游成都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曾静萍现工作单位为喜游成都、重庆分公司。曾静萍在游够公司工作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交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亦无法直接证明曾静萍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综上,不能认定曾静萍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游够公司以曾静萍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管辖联接点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处理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游够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曾静萍通过微信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实施了对游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游够公司认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珞伊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