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辖终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城北大道98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徐振,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俊,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空港产业园振发五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陶澍存,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志峰,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审被告:刘也迅,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翔鹰公司)、柳俊与被上诉人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百年梦公司)、原审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公司)、金志峰、刘也迅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73民初195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一审主张:

江苏百年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2.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暂记人民币500万元(待评估鉴定后变更);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4日,北京市金能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能公司)董事长朱仲能与柳俊博士达成初步合意,签署《会议纪要》,由柳俊博士团队技术入股,朱仲能团队以资金入股,注册合作公司。基于《会议纪要》,朱仲能团队由金能公司代为履行出资入股,柳俊团队以江苏马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马斯特公司)代为履行技术入股。金能公司与马斯特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签署《设立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约定了公司的宗旨和任务目标、经营范围、双方保密义务等内容。其中约定保密义务延续至合同履行期满或公司解散后五年。双方于2014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江苏百年梦公司。后江苏百年梦公司前秘书刘也迅向江南嘉捷公司的子公司副总经理徐振披露了江苏百年梦公司相关经营优势及信息。江南嘉捷公司表示愿意投资江苏百年梦公司,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投资未果。在江苏百年梦公司与江南嘉捷公司磋商期间,柳俊夫妇私下与江南嘉捷公司接触,欲另行与江南嘉捷公司合作,拒绝继续履行《设立有限公司合同》。经仲裁程序,裁决马斯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经申请决定强制执行。在仲裁审理期间,柳俊夫妇与江南嘉捷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志峰等人于2016年6月12日设立了江苏翔鹰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江苏百年梦公司基本重合。江南嘉捷公司、江苏翔鹰公司及其高管、股东使用江苏百年梦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进行生产,柳俊离开江苏百年梦公司,导致江苏百年梦公司生产线搁置,无法投产,损失巨大。故江苏百年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的规定,诉请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在向江苏翔鹰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江苏翔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江苏百年梦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之一刘也迅实施了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江苏百年梦公司故意将刘也迅作为本案被告,实际上是双方恶意串通,建立虚假的管辖连接点,恶意将本案地域管辖锁定在北京。江苏百年梦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法律对管辖的规定,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针对江苏翔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江苏百年梦公司辩称:被告刘也迅作为江苏百年梦公司的前员工,知悉公司技术秘密而未保守秘密,从而直接导致其他被告知悉相关技术秘密并使用。刘也迅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江苏百年梦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江苏翔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百年梦公司以江南嘉捷公司、江苏翔鹰公司、柳俊、金志峰、刘也迅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刘也迅作为江苏百年梦公司前员工,被诉泄露了江苏百年梦公司的技术秘密。从形式上看江苏百年梦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可能性,对于涉及多名被告的被控共同侵权行为,被控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人之一的刘也迅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至于本案多名被告之间是否实质上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实体审查内容,无论其结论如何均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江苏百年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翔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判:

综上,一审法院以江苏翔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主张:

江苏翔鹰公司、柳俊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江苏翔鹰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被告刘也迅是否为本案明确的被告是确定本案管辖权事实的关键。江苏百年梦公司在诉状中对刘也迅披露了什么“经营优势及信息”没有任何清晰、具体表述,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江苏百年梦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刘也迅是江苏百年梦公司的员工,证明徐振当时作为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与江苏百年梦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刘也迅系江苏百年梦公司指定的商业代表,双方展开的是正常的商业洽谈。因此,江苏百年梦公司将自己的商业代表刘也迅列为被告的行为,显属恶意虚列被告,就是为了将管辖权锁定在北京。一审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江苏百年梦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两被告(指上诉人江苏翔鹰公司和原审被告刘也迅)存在共同侵权的可能性”的观点,系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其他四位被告住所地均位于苏州、无锡或常州,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2017年)第三条规定,本案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柳俊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江苏百年梦公司滥用诉权,故意将刘也迅作为本案被告,只是为了将本案的管辖强行拉至北京。江苏百年梦公司、金能公司以及前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陶澍存、朱仲能夫妇,与马斯特公司和柳俊、周芳夫妇积怨很深,在无锡法院有多个案件。本案的管辖权放在无锡或江苏省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有助于了解各方间关于技术的认定,以及全面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刘也迅住所地位于北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江苏百年梦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刘也迅与其他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可能性,故江苏翔鹰公司、柳俊关于江苏百年梦公司虚列刘也迅为被告,强拉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江苏翔鹰公司、柳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判 长  杨 艳

判 员  张 华

判 员  张 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建中

记 员  杜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