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旭化成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神保町一丁目105番地。
代表人:小堀秀毅,该会社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学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学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石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公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上诉人旭化成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力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主张:
旭化成株式会社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错误理解管辖恒定原则。原审裁定将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号案中的认定即“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读为管辖恒定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管辖恒定原则针对的是某一案件受理后,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形,即管辖恒定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同一案件。本案是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案件,与前诉在被告、诉讼请求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案件,管辖恒定原则不能约束本案。且(2000)交提字第5号案系个案认定,其裁判理由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对于撤诉后另行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的管辖确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即前诉管辖裁定的效力不及于本次诉讼,后诉法院应当依法重新确定管辖。(二)天辰公司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且天辰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亦发生于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原审法院在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以方便诉讼原则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天辰公司答辩称:(一)原审裁定在裁判理由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号案例的说理内容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案与本案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完全可以适用于本案。(二)旭化成株式会社与天辰公司等因相同事实与法律关系产生的管辖纠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该裁定已产生既判力,前诉产生既判力的裁定效力及于本案,不因旭化成株式会社撤诉又另行起诉的行为而改变。(三)原审法院还考虑到山东省淄博市系涉诉项目所在地,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方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综上,请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旭化成株式会社于2016年以天辰公司、山东海力公司、江苏海力公司、赵培朝和王焕哲为被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讼。答辩期间,天辰公司和山东海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分别请求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冀01民初624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冀民辖终45号民事裁定维持了该一审裁定。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旭化成株式会社申请撤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7)鲁03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准许旭化成株式会社撤诉。
旭化成株式会社于撤诉后向原审法院重新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天辰公司、山东海力公司、江苏海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旭化成株式会社的商业秘密,销毁持有的载有旭化成株式会社商业秘密的全部文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辖终45号民事裁定已确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驳回了天辰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该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旭化成株式会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再行起诉仍应向生效裁定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旭化成株式会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管辖恒定原则。此外,山东省淄博市系被诉侵权项目所在地,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方便诉讼的角度考量,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有利。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天辰公司、山东海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被告天辰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天辰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以方便诉讼为由移送管辖,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当事人撤诉后另行提起诉讼的,是否仍应向前诉生效裁定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问题。本院认为,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可以有效避免因管辖变动引发的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诉讼效率,是诉讼经济和诉讼安定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恒定原则,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体现了管辖恒定原则。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从以上规定可知,管辖恒定原则仅适用于案件诉讼程序中,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变化而改变管辖,并不适用于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重新起诉的情形。旭化成株式会社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016)冀01民初624号案,已经以裁定准许旭化成株式会社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程序。本案是旭化成株式会社撤诉后另行提起的诉讼,系一个独立的案件,其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审查其是否具有管辖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冀民辖终45号案中作出的管辖权裁定效力不能约束本案。原审裁定对管辖恒定原则的理解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天辰公司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号案不是指导性案例,且该案旨在解决生效裁定确定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方式提出,而不能以撤诉再向受诉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变更生效裁定的问题,故该案情形亦异于本案,天辰公司主张参照适用该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旭化成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6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