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曹会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波,男,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小雪,女。
被告:北京雅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春林大街16号四层C区4401。
法定代表人:李小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苗,男,北京雅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案件概述:
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雪、被告北京雅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雪、北京雅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68元,由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暄
人民陪审员 宋巧丽
人民陪审员 黄雄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凌博
法官助理叶瑞
书记员邢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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