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曹会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波,男,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小雪,女。

被告:北京雅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春林大街16号四层C区4401。

法定代表人:李小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苗,男,北京雅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案件概述:

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雪、被告北京雅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雪、北京雅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68元,由原告濡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暄

人民陪审员  宋巧丽

人民陪审员  黄雄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凌博   

法官助理叶瑞   

书记员邢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