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C区4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丁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静,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财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2801室。
法定代表人:叶鑫,经理。
原审被告:王蓁,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缪钧玮,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一定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园A栋9楼907-11。
法定代表人:缪钧玮。
原审被告:阮亚华,男。
案件概述:
上诉人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思海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财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鲸公司)及原审被告王蓁、缪钧玮、深圳市一定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阮亚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主张:
文思海辉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由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在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当事人多达六方,分别涉及三家公司法人主体以及三名自然人,由此在主体类型上存在复杂性;另外,三家公司法人主体的住所地均不在同一辖区,其中深圳市一定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址在广东省深圳,由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将必然产生超出一审法院所在辖区的影响。鉴于本案诉讼标的已近人民币15300000元的事实,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1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可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鉴于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案件,且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文思海辉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在北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由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新类型案件,亦不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符合高级法院管辖的情形,故对于文思海辉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亮
审判员 张 爽
审判员 谷 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