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美国超导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Devens市Jackson路64号。
法定代表人:McGahn,DanielPatrick,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法定代表人:Henry,DavidAlan,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原告: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克拉根福市湖溿街Bo8号。
法定代表人:MichealMessner,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69号22#厂房。
法定代表人:McGahn,DanielPatrick,董事长。
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肖群,董事长。
被告:苏丽营,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满族,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辛理夫,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赵海春,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件概述:
原告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丽营、辛理夫、赵海春侵害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原告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4796元,减半收取7352398元,由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李志峰
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汪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