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xxx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岳渠德,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捷适铁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小晓,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捷适中坤铁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商文明,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郭磊,住山西省原平市。
一审被告:商文明,住江苏省建湖县。
一审被告:徐啸海,住北京市海淀区。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岳渠德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捷适铁道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捷适中坤铁道技术有限公司、郭磊、商文明、徐啸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岳渠德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渠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岳渠德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蒋 强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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