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丰民初字第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03号楼51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建冬,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沈洪波,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华创讯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创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二里20号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朱江,总经理。

案件概述:

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贝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贝通公司)与被告沈洪波、北京华创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讯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后,被告华创讯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华创讯通公司的营业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二里20号楼1008室,本案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海淀法院管辖。

被告沈洪波认为本案应由海淀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华创讯通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二里20号楼1008室,被告沈洪波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北里1楼7门402号。现被告沈洪波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因此丰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华创讯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华创讯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炎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