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房民初字第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浦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电信实业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黄启峰,总经理。

被告北京紫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宫大街58号-A575号。

法定代表人赵如意,总经理。

被告韩伟,男,1981年3月5日出生。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浦然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紫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韩伟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浦然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紫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韩伟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浦然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紫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浦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恒

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

人民陪审员  李增禄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