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xx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7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被告:许浩鸣,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xx号14幢xxx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浩鸣、上海晋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同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