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凌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xxxx弄5号xx1室。
法定代表人:陆x,执行董事。
被告:卫x,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凌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卫x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凌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凌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50元,由原告上海凌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商建刚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世悦
书 记 员 钱 琼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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