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楚庆,董事长。
被告:王润华,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件概述:
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润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2021年3月9日,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朱世悦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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