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超xx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x,董事长。

被告:林x松,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阳xx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x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倩,女。

案件概述:

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雪松、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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