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超xx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x,董事长。
被告:林x松,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阳xx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x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倩,女。
案件概述:
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雪松、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超科林微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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