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鹿桥台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丰。
被告:上海点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文,执行董事。
被告:吉国围,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孙勇,男,1975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鹿桥台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点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国围、孙勇侵害经营秘密、诋毁商业信誉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鹿桥台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鹿桥台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清芳
审 判 员 王维佳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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