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xxx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x弄展讯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楚x,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王x涛,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案件概述:

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涛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