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xxx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x弄展讯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楚x,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王x涛,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案件概述:
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涛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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