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辖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瑞光(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毅,董事长。
被告:谢飞,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李成碗,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安江。
案件概述:
原告瑞光(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飞、李成碗、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瑞光(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其系日本国瑞光株式会社于2003年设立的独资公司,专业从事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的制造、销售。原告发现,被告谢飞、李成碗违反保密义务,非法获取并擅自将技术秘密披露给被告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明知被告谢飞、李成碗涉嫌披露原告技术秘密,仍然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将原告技术秘密予以非法披露,从而获得专利权。三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技术秘密的侵害,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且涉案专利系主要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作出,该专利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三被告申请第XXXXXXXXXXXX.5号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技术秘密侵权;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50万元;3.确认第XXXXXXXXXXXX.5号实用新型专利归属原告;4.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2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且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报请提级审理,故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剑峰
审 判 员 朱佳平
审 判 员 陶 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刘 伟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