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辖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庆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高雄市。
法定代表人:陈庆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轩船舶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蔡俐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森淋,男,1961年10月4日生,户籍地台湾高雄市。
案件概述:
原告庆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富公司)与被告广轩船舶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轩公司)、林森淋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庆富公司诉称,被告林森淋曾任原告公司总经理,参与并主导了原告“金汇18”轮的设计建造工作,接触并掌握了“金汇18”轮所有技术秘密。2015年,被告林森淋从原告处离职后加入了被告广轩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广轩公司为案外人设计建造的“金汇58”轮与“金汇18”轮所用图纸高度近似。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在“金汇58”轮的设计建造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并销毁包含原告商业秘密的所有船舶设计图纸、建造规格书等所有技术资料;且两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原告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暂计1321.5万元,其中损失暂计1276.5万元,公证费、律师费暂计4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且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参考价值。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报请提级审理,故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 震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朱佳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健淋
书 记 员 陈健淋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