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伦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孔红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仙锦液压传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远松。
案件概述:
申请人上海伦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仙锦液压传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仙锦液压传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信用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伦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仙锦液压传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谧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沈伟锋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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