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xxxx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褚小东,总经理。
被告:汪清海,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陈新建,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孟启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涛。
被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车成聚,董事长兼总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青海、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沈晓玲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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