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xxxx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褚小东,总经理。

被告:汪清海,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陈新建,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孟启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涛。

被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车成聚,董事长兼总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青海、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沈晓玲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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