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鍲(LAUYAOMINGKELVIN),董事长。

原告: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才国龚(GONGCAIGUO),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若男,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案件概述:

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若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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