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鍲(LAUYAOMINGKELVIN),董事长。
原告: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才国龚(GONGCAIGUO),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若男,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案件概述:
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若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亚太研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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