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xxxx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万英,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XXX号XXX幢一层2350室。

法定代表人:丁万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佳佳,女,1984年12月25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红光村东赵17号。

被申请人: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金 滢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沈波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