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冠(上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林瑞岳,董事长。
申请人:昆山东益复合面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鸿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鸥蔓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德。
被申请人:陈立德,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赵博安,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蒋佳伟,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申请人:西藏鸥蔓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黄健颖。
案件概述:
申请人大冠(上海)纺织有限公司、昆山东益复合面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鸥蔓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德、赵博安、蒋佳伟、西藏鸥蔓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鸥蔓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德、赵博安、蒋佳伟、西藏鸥蔓时尚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此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冠(上海)纺织有限公司、昆山东益复合面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鸥蔓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德、赵博安、蒋佳伟、西藏鸥蔓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谧
审判员 林佩瑶
审判员 于 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伟锋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