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凯培安玮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LOHMYATHW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合,男。
被告一:吴中平,男,汉族,1971年3月7日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08号507室。
被告二:上海雁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XXX号XXX幢179A。
法定代表人:邹惠玉。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凯培安玮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平、上海雁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凯培安玮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凯培安玮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闫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玥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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