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xxxxx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志,董事长。
被告:邓淑芳,女,198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倍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淑芳。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淑芳、上海倍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以及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原告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谧
审判员 王莉莎
审判员 于 是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沈伟锋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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