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xxxxx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志,董事长。
被申请人:邓淑芳,女,198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上海倍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淑芳。
案件概述: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淑芳、上海倍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24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邓淑芳、上海倍链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铭根实业有限公司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邓淑芳、上海倍链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谧
审判员 王莉莎
审判员 于 是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沈伟锋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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