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新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程红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刚剑,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旨趣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新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剑、旨趣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新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新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新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丝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张    呈

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席璟怡沈敬杰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