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洁莲,董事长。
被告:上海景铠标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崔桂英。
案件概述:
原告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铠标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 是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杨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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