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

担保人:张亚琪,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上海森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宁,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申请人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森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森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0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张亚琪的房产作为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森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0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判 员  任 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诗杭

记 员  薛 欢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