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万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万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佳佳,女,1984年12月25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红光村东赵17号。
被申请人: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生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保险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朱佳佳、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金 滢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沈波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