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住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褚小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车成聚。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与被告汪青海、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谊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保全齐翔腾达公司接受华立公司交付的生产MMA(甲基丙烯酸甲酯)清洁工艺专有技术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设计包(PFD/工艺流程图、PID/工艺管道图及仪表流程图、工艺说明、设备数据表)、技术说明、图纸等;齐翔腾达公司与华立公司签署的MMA(甲基丙烯酸甲酯)技术许可协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上述证据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500万元的信用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华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保全被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交付的生产MMA(甲基丙烯酸甲酯)清洁工艺专有技术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设计包(PFD/工艺流程图、PID/工艺管道图及仪表流程图、工艺说明、设备数据表)、技术说明、图纸等];

二、保全被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MMA(甲基丙烯酸甲酯)技术许可协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沈晓玲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