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73民初xxx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成艾,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熙。
担保人:上海金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贵相,董事长。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周建荣、应诗愉、沈震,第三人浙江台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使用的由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压片机中的主传动涡轮减速器进行证据保全。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期限: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现因已届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人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继续保全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使用的由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压片机中的主传动涡轮减速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继续对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使用的由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压片机中的主传动涡轮减速器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颖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