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辖终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HERBERTV.KOHLERJR,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

上诉人张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东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科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张东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张东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朱佳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尔慧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