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3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董事。
申请人: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辜红梅,董事长。
被申请人:香港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凌学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华。
被申请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天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瑾。
案件概述:
原告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凌智公司)、上海凌智实业有限公司、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重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保全金海重工公司处的香港凌智公司与金海重工公司之间涉及2500TEU电加热系统项目(船号为J0259-J0261)的商务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涉及上述项目的相关电子邮件;保全香港凌智公司处的香港凌智公司与金海重工公司之间涉及2500TEU电加热系统项目(船号为J0259-J0261)的商务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涉及上述项目的相关电子邮件。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保全在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处的香港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涉及2500TEU电加热系统项目(船号为J0259-J0261)的商务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涉及上述项目的相关电子邮件;
二、保全在香港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的香港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涉及2500TEU电加热系统项目(船号为J0259-J0261)的商务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以及涉及上述项目的相关电子邮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 宇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