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73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成艾,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熙。
担保人:上海金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贵相,董事长。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使用的由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压片机中的主传动涡轮减速器,上海金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使用的由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压片机中的主传动涡轮减速器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预缴。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洁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