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知民终字第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安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峻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承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鱼脸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琼艺。
案件概述:
上诉人上海欧安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因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审理中,上诉人上海欧安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追究两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程 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蕴智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