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xxxx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工业园东区安港一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洪新,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瑞德赛恩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1011-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洪新,董事长。
被告:曹鸿,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案件概述:
原告天津市瑞恒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德赛恩水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鸿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瑞恒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德赛恩水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瑞恒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德赛恩水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市瑞恒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德赛恩水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瑞恒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德赛恩水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丽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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