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38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郝学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春杰,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优普联科(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桥里15-1-501。

法定代表人:李佶,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春杰、优普联科(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为使一审判决得以尽快生效并执行,降低其进一步损失为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教柱

审 判 员  李国敏

代理审判员  闫 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庞振  

书记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