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38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郝学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春杰,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优普联科(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桥里15-1-501。
法定代表人:李佶,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春杰、优普联科(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为使一审判决得以尽快生效并执行,降低其进一步损失为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麦柯泰姆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教柱
审 判 员 李国敏
代理审判员 闫 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庞振
书记员 王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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