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津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市龙隆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国际女子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牛绍同,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捷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工业区(王朝二酒厂路北)七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华玉坤,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凯控忠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秦京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京武,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凯控忠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玉坤,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捷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北辰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天津市龙隆五金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捷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凯控忠信科技有限公司、秦京武、华玉坤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龙隆五金制品厂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天津捷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凯控忠信科技有限公司、秦京武、华玉坤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龙隆五金制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龙隆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龙隆五金制品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龙隆五金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咸胜强

审 判 员  黄砚丽

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