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988号63-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7K。
法定代表人:唐燕红,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崇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1号附16-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L。
法定代表人:何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何德奎,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案件概述:
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崇特商贸有限公司、何德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计1102.5元,由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赖 春
书 记 员 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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