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988号63-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7K。

法定代表人:唐燕红,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崇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1号附16-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L。

法定代表人:何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何德奎,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案件概述:

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崇特商贸有限公司、何德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计1102.5元,由原告重庆高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赖 春

书 记 员 廖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