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吾形吾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康晖路1、3号南方-玫瑰城创业园商业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1P。
法定代表人:操应会,执行董事。
被告:文静怡,女,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文静怡继父。
案件概述:
重庆吾形吾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文静怡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吾形吾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在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吾形吾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吾形吾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吾形吾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贺海艳
审 判 员 蓝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相杜
书 记 员 贺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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