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安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808、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帮群,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案件概述:
原告上海安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谱公司)与被告张帮群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安谱公司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行为,返还从原告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原件,并删除所有的复制品及电子档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99600元,其中主要包括利用窃取的原告商业秘密信息破坏原告的交易导致损失149600元,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00000元,支付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等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帮群为原告客户,其本人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原告保管于财务室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客户个人信息在内的客户名单等),构成对原告合法拥有的并采取保密措施,具备经济性的商业秘密的侵害,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被告通过非法获取的原告商业秘密信息,主动联系原告已签约客户和已交付定金即将签约的客户,通过散布原告不实信息、诋毁名誉等手段,导致多名签约客户退费,交付定金客户不再签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经统计,已有18人在原告及其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仍然不能重建对原告原有的信任办理了退费,且有2人在交付定金后不再签约,被告的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张帮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发上海,原告与被告均在上海,被告在沪务工数年,在沪居住数年,有固定居住地、固定工作,在沪交有社保,请求移送本案至上海的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侵权纠纷,原告安谱公司未说明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并提交相关证据,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帮群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本院辖区,但被告已经提交了其在上海市的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在上海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表,以及租住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的租房协议等证据,且本院邮寄到该地址的法律文书能够被被告正常签收,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故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张帮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毅
审 判 员 田敏
人民陪审员 张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