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财保xx号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流碧,董事长。
被申请人:昆山和准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三巷路401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宗绪顺,董事长。
被申请人: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河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宗成志,董事长。
案件概述: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和准测试有限公司、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保全申请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执保175号执行裁定,并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三友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璧山支行账户11×××07银行存款990万元。现三友公司以生效判决驳回保全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三友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柯 涛
审判员 邓 霖
审判员 胡海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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