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东佐村村南太行大街与南三环交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郄马镇东佐村太行南大街与南三环交口南行300米路东亚龙机械厂东车间。
法定代表人:郭惠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郭惠惠,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郭金良,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郭宏贤,女,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朱中六,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案件概述:
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郭惠惠、郭金良、郭宏贤、朱中六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当事人主张:
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朱中六为原告公司的董事,郭惠惠为原告公司的监事,被告郭金良、郭宏贤是被告朱中六和郭惠惠的家人,均知悉朱中六为原告董事,郭惠惠为原告监事。被告郭惠惠、郭金良、郭宏贤、朱中六于2018年1月23日成立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均是主营阀门的生产、维修和销售。被告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原告在同一院内,朱中六为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朱中六、郭惠惠披露原告商业秘密为创民公司使用,创民公司使用“石脉阀门”字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且注册申请类别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被告朱中六与创民公司使用原告的作废公章串通投标。被告郭金良、郭宏贤明知郭惠惠、朱中六成立创民公司的目的而与其创立创民公司,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石脉阀门”注册商标的行为,停止使用“石脉阀门”名称串标的行为,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注销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3、诉讼法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日。公安局印章刻制备案入网证明显示:“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刻制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共肆枚新型芯片编码标准印章,已经公安机关备案入网,特此证明”。备案章留有的印模,行政章内有1301080303593编码。2013年10月20日,原告公司股东会作出《关于更换企业资质和公章决议》,决议载明:“与会人全体通过启动更换企业资质和所有公章的决定”。2013年10月31日,原告登报声明“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K宝、密码信息页、开户许可证丢失,声明作废。”在(2019)冀01民初199号案,原告起诉时使用了编码为1301080303593的公章,我院认为该章为已经作废的公章,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本案原告起诉使用的公章,是已经作废的公章还是经董事会决议重新刻制的公章,被告对此有质疑。原告未向本院提交2013年10月20日董事会决议更换公章后公安机关备案入网公章的证明,亦未提交现使用公章在工商机关预留的印模,为此本院不能确定原告起诉所使用的公章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文秀
人民陪审员 张云朋
人民陪审员 孙丽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博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