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东佐村村南太行大街与南三环交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被告: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郄马镇东佐村太行南大街与南三环交口南行300米路东亚龙机械厂东车间。
法定代表人:郭惠惠。
被告:郭惠惠,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郭金良,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郭宏贤,女,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朱中六,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案件概述:
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郭惠惠、郭金良、郭宏贤、朱中六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当事人主张:
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朱中六为原告公司的董事,郭惠惠为原告公司的监事,被告郭金良、郭宏贤是被告朱中六和郭惠惠的家人,均知悉上述的事实。被告郭惠惠、郭金良、郭宏贤、朱中六于2018年1月23日成立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创民公司),该公司与原告均是主营阀门的生产、维修和销售。被告河北创民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原告在同一院内,朱中六为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朱中六、郭惠惠披露原告商业秘密为河北创民公司使用,河北创民公司使用“石脉阀门”字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且注册申请类别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被告朱中六与创民公司使用原告的作废公章串通投标。被告郭金良、郭宏贤明知郭惠惠、朱中六成立创民公司的目的而与其创立创民公司,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日。公安局印章刻制备案入网证明显示:“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刻制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共肆枚新型芯片编码标准印章,已经公安机关备案入网,特此证明”。备案章留有的印模,行政章内有1301080303593编码。2013年10月20日,原告公司股东会作出《关于更换企业资质和公章决议》,决议载明:“与会人全体通过启动更换企业资质和所有章的决定”。2013年10月31日,原告登报声明“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K宝、密码信息页、开户许可证丢失,声明作废。”从以上可以看出,编码为1301080303593的行政章已经作废。本案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已经作废的行政章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现使用公章在工商机关预留的印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文秀
人民陪审员 申 雪
人民陪审员 张文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雪